臺灣歷史,目前有明確文獻記載且能考證時間點者,目前可上溯至1582年7月一場因風擱淺於福爾摩沙的船難後分別由兩位西班牙人神父與一位葡萄牙人耶穌會士所寫關於在臺灣75天見聞的三篇文字記錄。至於臺灣的信史則大約從1624年荷蘭進佔臺灣開始。但在文獻記載之前,臺灣早已有人類活動。距今3萬年前的臺東長濱文化是考古所知的臺灣最古文化。而較晚近的新石器時代則有較多的考古遺跡,這些遺跡屬於南島語系民族。同時,臺灣因在南島語族活動範圍的最北邊,也被認為是南島民族在語言及遺傳上可能的發源地之一,亦是分布區域的最北端。
臺灣的地理位置介於中國大陸、日本與東南亞間,是各國船隻的停泊與貨物轉運站。在17世紀;臺灣中部有一超部落的大肚王國。而荷蘭及西班牙則分別在臺灣西南部及西北部進行殖民統治。之後荷蘭人將西班牙人驅逐,統治臺灣西部的大部分。1661年4月,鄭成功率兩萬五千名將士及數百艘戰艦進軍臺灣,迫使荷蘭在1662年2月1日簽約投降,南臺灣進入鄭氏時期。在此期間漢人開始大量移入臺灣。1683年,鄭克塽歸順清朝,臺灣進入清領時期。
1894年,由於清日甲午戰爭的爆發。1895年大清帝國和日本在日本下關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予日本。之後,日本人以「殖民統治與資源開發」為開發臺灣之導向,同時進行如衛生、教育、法治、工商、基礎建設在內的多項建設。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中接受盟國的《波茨坦宣言》,等同於間接接受《開羅宣言》,而《開羅宣言》要求將臺灣、澎湖、滿州歸還予中華民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在中國(除滿州)、臺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蔣中正投降,並命令日本及日本控制之軍事及民間政權協助同盟國佔領日本[b]及日本控制之地區。蔣介石委派陳儀將軍接受在臺日軍的投降後,隨即片面宣布臺灣光復。美國和英國等同盟國則不同意中華民國片面宣布恢復對臺灣的主權,並表示臺灣主權之處理必須等到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時才能決定。日本也表示,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降伏文書》只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一直至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時,臺灣才脫離日本。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聲明放棄臺灣而未表明其歸屬,臺灣的歸屬須在將來由同盟國決定。臺灣在1950年起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實際管轄的主要疆域。而與此有所聯繫的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12月將中央政府遷至臺北市。臺灣與澎湖、金門、馬祖四地公民自1991年起以選舉決定全數中華民國國會議員席次、1996年起即直接選舉產生中華民國總統。但認為中華民國在臺灣不合法的人士則依據國際法主張中華民國無法藉由舉辦選舉而在臺灣就地合法。與臺灣從無實質行政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聲稱擁有其主權。此外,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也是主權爭議與臺灣獨立運動產生的原因之一。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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